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市世纪汇海商贸中心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市监处罚〔2023〕419号。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昌市监处罚〔2023〕419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市世纪汇海商贸中心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10114L540492752 |
工商注册号 | 110114600501049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法定代表人 | 李连永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 |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31日从奥北市场7厅16号购进信洋农家柴鸡蛋(生产日期:2022年12月24日,保质期:低温(2-5)45天、常温30天)20兜,购进价格为11元/兜。经核实,当事人在保质期内销售了17兜该款产品,剩余3兜过期后于2023年01月28日销售,现场并未发现有同批次的产品摆放于食品销售区域。该食品的售价为15元/兜。期间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所得共计45元,货值金额为45元。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面积为57平方米,为小规模食品经营者。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供货商资质及生产厂家资质,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已对当事人进行责令改正。执法人员于责令改正期限后复查,该主体已建立了完整的进货台账并索要及保存了供货商资质及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5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45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4-20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07-20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